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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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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7次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其二,要在决策中过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此,《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么,都有哪些问题和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呢?“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第6条和第14条,已分别对学校和系级单位这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系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该《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奖金分配方案”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已经十分具体,关键是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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