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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流通管理制度比较探讨

根据《兽医药品法典》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兽药的批发、零售供应置于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任何不符合“兽医药品法典”和“中央注册程序法规”规定的兽药不得在成员国上市销售。

另外,兽药的分销与注册是分离的,即便是境内没有相应疫病,该兽药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在注册的兽药,如果某成员国没有相应疫病或者已经被扑灭,该成员国可以禁止该注册产品在本国销售。

在,兽用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是分开管理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下属的兽药中心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负责兽用药品(不含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农业部下属的兽用生物制品中心依据《病毒血清毒素法》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的销售由州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管理法规指定专人或公司负责。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擅自将处方药销售给外行人员属于违法行为。注册兽医师有权在自己服务的客户中使用和经销处方药品,被药厂或经销商聘用的注册兽医师无权将处方药销售给其他客户,除非这些客户与该兽医建立了紧密的服务关系。对经营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药剂师的管理,为此颁布的《药房和药剂师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兽药流通环节的管理。

欧家动物保健品流通管理主要聚焦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销售流通渠道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注册兽医师为主要通路。中国应在已确定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和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尽快建立注册兽医制度和培训注册兽医。一支高水平的注册兽医队伍是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关键,是进一步完善兽药流通管理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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